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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环不予罚字〔2024〕1-002号(新疆心连心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01-20 12:46:24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予罚字〔20241-002

 

新疆心连心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MA78URPM3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秋福

地址: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塔西河工业园区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310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期间,生产尾气处理液大约50吨,包装桶约3000个,在未取得排污证情况下生产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10月26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26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排放污染物;

2.新疆心连心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26日),用于证实违法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新疆心连心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份(2023年10月26日),用于证实配合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你单位员工,且取得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新疆心连心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26日):《关于<新疆心连心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尾气处理液项目>的批复》(玛环审〔2021〕1号),用于证实你单位年产10万吨尾气处理液项目通过环评批复;

5.新疆心连心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26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

6.新疆心连心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1份(2023年10月26日),用于证实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存在合作关系;

7.新疆心连心泰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用电、用水报表1份(2023年10月26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期间存生产排污行为;

8.现场调查影像资料 5 份(2023年10月26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无证排污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121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42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2023年12月7日提出陈述申辩。

2024年1月16日,经我局组织召开案件审议会集体讨论,鉴于你单位无证排污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污染治理设施已建成投运,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于2023年10月23日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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