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025号
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572530699L
法定代表人:邵移山
2023年9月17日环保部指导帮扶检查时发现你单位100吨LF精炼炉烟气收集不全,大包转台、中间包翻修、钢包热修、白灰上料系统等生产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6日)1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26日)1份,用于证实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落实精细化管理的违法行为;
2.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3.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单位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拍摄的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证实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落实精细化管理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结合事实及证据材料,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个性裁量基准:①排放区域: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 ②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情节轻微,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我单位于2023年11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25号),拟处罚款3.8万元,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整)。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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