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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3〕1-024号 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发布日期: 2023-12-12 18:52:41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024号

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572530699L

法定代表人:邵移山

执法人员现场对国家监督帮扶指导组2023年9月16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并经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线索研判后确定的该企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对国家监督帮扶指导组指出的100吨电弧炉原料上料系统配备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压缩空气气缸压力表显示为零,反吹控制系统显示灯熄灭状态,离线阀手动操作不能启动,多处反吹脉冲阀脱落,现场操作时,布袋除尘器不能进行反吹作业,箱体顶部盖板漏风严重,布袋除尘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未保持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5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25日),用于证实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违法行为;

2.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3.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企业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该违法行为现场调查情况;

5.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3张,用于证实该企业在2023年9月17日存在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6.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批复及验收批复,用于证实该企业现有项目是合法项目。

7.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调查单位是合法的调查机构,对该违法行为有现场调查权。

8.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调查人员为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执法人员,具有现场调查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24号),拟处罚款人民币45.91万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玖仟壹佰元整(4591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