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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3〕1-23号 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在线)
发布日期: 2023-12-12 18:51:15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23号

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757690445A

法定代表人:叶海斌

2023年9月2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30万吨装煤地面除尘站排放口在线监控设施湿度仪测量存在有零点漂移的问题,导致颗粒物、流速数据失真。自动检测设备安装、运行不符合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5日)2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25日)1份,用于证实该单位湿度仪测量存在有零点漂移的问题,导致颗粒物、流速数据失真造成的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2.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

3.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单位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拍摄的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该单位湿度仪测量存在有零点漂移的问题,导致颗粒物、流速数据失真造成的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5.李凯旋提供的自动监测设备委托运行管理合同书复印件,用于证实该企业130万吨装煤地面除尘站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单位为新疆神舟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李凯旋提供的自动监测设备委托运行管理合同书复印件,用于证实该企业130万吨装煤地面除尘站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单位为新疆神舟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7.李凯旋提供的新疆神舟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通知2022年第(1)号复印件,用于证明李凯旋为新疆神舟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阜康站负责人,协调、处理阜康片区一切事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23号),拟处罚款人民币8.637万元。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企业已于发现问题次日重新校准湿度仪,湿度仪数据已恢复,整改及时。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人民币8.67万元基础上下浮10%,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7.8万元。

我局将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七万捌仟元整(78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