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22号
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757690445A
法定代表人:叶海斌
2023年9月16日国家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指导组现场检查发现2号焦炉92号碳化室焦侧出焦过程中,大量烟尘自拦焦车与焦炉本体间缝隙以及拦焦车集尘罩顶部无组织放散,2023年9月2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二期1号和2号焦炉炉顶大盖全部封闭,但部分小盖封闭不严。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5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25日),用于证实该企业2023年9月16日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未落实精细化管理违法行为;
2.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
3.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企业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未落实精细化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
5.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3张,用于证实该企业在调查过程中存在未落实精细化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
6.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及验收批复,用于证实该企业现有项目是合法项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22号),拟处罚款人民币4.16万元,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我局将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陆佰元整(416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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