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041号
新疆鑫凯高色素特种炭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58022914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佳
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二十里店工业园区友谊路230号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3年2月17日7时14分至2月27日8时27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期间,反应炉温度为750℃,3月3日16时至3月4日9时55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期间,反应炉温度为750℃,上述两段时间均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停止生产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18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0月18日),用于证实在2023年2月17日7时14分至2月27日8时27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期间,反应炉温度为750℃,3月3日16时至3月4日9时55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期间,反应炉温度为750℃,上述两段时间均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停止生产的措施;
2.新疆鑫凯高色素特种炭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18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主体新疆鑫凯高色素特种炭黑有限公司的有关信息;
3.新疆鑫凯高色素特种炭黑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响应台账、公示牌复印件(2023年10月18日),用于证实新疆鑫凯高色素特种炭黑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黄色、橙色、红色减排措施均为:停止生产和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4.新疆鑫凯高色素特种炭黑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信息复印件(2023年10月18日),用于证明新疆鑫凯高色素特种炭黑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中要求需在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5.新疆鑫凯高色素特种炭黑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验收复印件(2023年10月18日),用于证明新疆鑫凯高色素特种炭黑有限公司环保手续齐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11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审核讨论,鉴于你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的情形:“(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经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予以25%减免,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7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呼图壁县工行昌化路分理处
户 名:呼图壁县财政局
账 号:3004 8423 0902 4910 81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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