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030号
新疆新天瑞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778T180X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产业园阜东二区太原路西侧闵建北侧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逯智强
2023年9月17日国家监督帮扶指导组对新疆新天瑞炭素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反馈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固体沥青车间未完全密闭;一焙烧车间电捕焦油器后的烟气在进入脱硫 设施前的管道连接处,部分烟气泄露;煅后焦储罐下料口皮带密闭不严,现场积尘较严重,粉尘无组织排放。2.煅后焦搅拌成型车间顶部除尘器卸灰口敞开,空气被抽入除尘设施,严重影响除 尘风量,导致收尘效果较差,致使粉尘不能得到收集,污染物治 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针对以上问题,2023年10月3日,昌吉 州生态环境局联合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以上行为均事实存在。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3 年10月3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3日), 用于证实新疆新天瑞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违法事实存在;
2.新疆新天瑞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该违法行为主 体为新疆新天瑞炭素制品有限公司,且法人代表和营业执照一致;
3.新疆新天瑞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现场配合调查人是法人授权委托,证言真实可信;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调查影像资料,用于 证实该公司未采取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违法事实存在;
5.新疆新天瑞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用于证实该项目已通过环保审批;
6.新疆新天瑞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用于证实该项目环保设施已通过验收;
7.新疆新天瑞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用于证实该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合法排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 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我单位于2023年11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 州环罚告字〔2023〕1-030号),拟处罚款3.8万元,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将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整)。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 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吉木萨尔县财政局
账 号:0701 0104 0004 45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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