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3】1-029号 新疆新天瑞炭素制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发布日期: 2023-11-11 18:32:55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029号


新疆新天瑞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778T180X

地址:新疆昌古州阜康市产业园阜东二区太原路西侧闵建北侧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逯智强

2023年10月3日阜康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合昌吉州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国家监督帮扶指导组2023年9月16日现场检查该企 业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现场调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的在线设施运维 记录中2022年12月12日-2023年9月15日期间,有三次超过了 HJ75技术规范要求的校准频次。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2023年9月18日委托新疆天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新疆新天瑞炭素制品有限公司脱硫后排口DA030开展了执法监测,检测报告 TX2023-1167-1Z中对新疆天瑞炭素制品有限公司脱硫后排口DAO30烟气CEMS比对检测结果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烟气流速项目均超过国家标准要求误差范围。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3日)2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 年10月3日)1份,用于证实新疆新天瑞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2.陈大珍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新疆新天瑞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3.新疆新天瑞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 勘查人员是该单位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拍摄的照片 及视频等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证实新疆新天瑞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5.陈大珍提供的自动监测设备委托运行管理合同书复印件,用于证实该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单位为西安天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6.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9月18日 委托新疆天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新疆新天瑞炭素制品有限公司脱硫后排口DA030 开展了执法监测的检测报告 TX2023-1167-1Z 结果不合格,用于证实该企业不正常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 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

我单位于2023年11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 州环罚告字〔2023〕1-029号),拟处罚款8.07万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将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万零柒佰元整(80700元整)。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吉木萨尔县财政局

账    号:0701 0104 0004 45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