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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3〕1-035号(新疆鑫凯高色素特种炭黑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3-12-07 17:21:14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035

 

新疆鑫凯高色素特种炭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5802291422

地址:呼图壁县新兴产业园友谊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陈佳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3927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锅炉尾气焚烧排口(DA001)自动监测设备仅在2023年3月30日开展一次比对监测,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每季度开展比对监测;锅炉尾气焚烧排口(DA001)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当氧化物采样设备为热湿法设备,数采仪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直接向州监控中心、国发平台上传湿基值,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计算标干数据后上传;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维人员在运维过程中,未按照规范填写检验记录和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记录、零点量程漂移记录部分计算错误,且流速校准周期不符合规范要求、运维记录中未见全流程校准示值误差记录。以上行为均未依法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27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9月2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管理过程中,未依法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新疆鑫凯高色素特种炭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27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主体是新疆鑫凯高色素特种炭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接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调查;

3.新疆浩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第三方运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运维服务合同(2023年9月27日),用于证实新疆鑫凯高色素特种炭黑有限公司与新疆浩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动监测设备运维合同,锅炉尾气焚烧排口(DA001)自动监测设备在日常运维过程中,均由新疆浩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

4.新疆鑫凯高色素特种炭黑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报告、自行监测方案、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SAG-HJ23-0815)(2023年9月27日),用于证明该企业锅炉尾气焚烧排口(DA001)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计划每半年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一次比对监测,且2023年仅于2023年3月30日开展了一次比对监测,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每季度开展比对监测;

5.第三方运维人员与设备厂家微信、电话记录、数据采集传输仪软件定制开发备案表、数据采集传输仪软件定制开发竣工单(2023年9月27日),用于证明第三方运维人员无法现场将数采仪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值由标干数据转换为湿基值,必须由设备厂家进行远程操作进行修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11月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11月20日,我局组织案件审议会,会议听取了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了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在拟处罚款人民币8.11万元基础上予以适度减免,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未依法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零捌佰元整(608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呼图壁县工行昌化路分理处

    名:呼图壁县财政局

    号:3004 8423 0902 4910 81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