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033号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679270575H
法定代表人:顾小龙
地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烧山产业园环城西路462号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2023年9月16日生态环境部帮扶指导组反馈问题,于2023年9月18日、9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9月21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3年9月18日、9月21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及你单位窑炉废气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受委托人刘中海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8日),用于证实违法主体身份合法。
3.你单位受委托人刘中海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9月18日),用于证实 被询问人身份合法。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 1 份(2023年9月18日,2023年9月21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的取证过程及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5.你单位受委托人刘中海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复印件(2023年9月18日):关于《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福彩砖厂扩建年产6000万空心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准环评〔2015〕61号),用于证实该你单位整体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6.你单位受委托人刘中海提供的《年产6000万块空心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2023年9月18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整体建设项目已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7.你单位受委托人刘中海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3年9月18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执行规定的排放标准。
8.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环境检测报告1份(2023年9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2023年11月20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召开案件审议会议,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讨论,鉴于你单位于2023年9月23日向准东环保局提交了全面停产报告的申请,目前已停产并拆除设施,整改及时,立即停止了环境违法行为,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人民币60.4万元基础上下浮25%,处罚款人民币45.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肆拾伍万叁仟元整(453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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