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026号
吉木萨尔县德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72539714N
法定代表人:梁斌
地址:新疆昌吉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工业园准东大道31号-3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2023年9月16日生态环境部帮扶指导组反馈问题,于2023年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9月25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2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线设施未联网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25日),用于证实违法主体及被询问人身份合法。
3.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3年9月25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的取证过程及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4.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复印件(2023年9月25日):关于《吉木萨尔县德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00万块页岩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准环评〔2015〕61号),用于证实你单位整体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5.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复印件(2023年9月25日):《吉木萨尔县德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00万块页岩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用于证实你单位整体建设项目已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6.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3年9月2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7.你单位提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未完成)复印件1份(2023年9月2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已进行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施联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2023年11月20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召开案件审议会议,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讨论,鉴于你单位已于10月10日前完成在线监测设施联网,并于2023年11月1日将在线监测数据全部上传至昌吉州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平台,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人民币12.57万元基础上下浮25%,处罚款人民币9.43万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叁佰元整(943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东大街支行
户名:奇台县财政局
账号:8100 1011 2010 1058 9277 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
上一篇: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
下一篇: 昌吉州2024年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