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1-011号
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599182989C
法定代表人:林春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阅你企业于2023年1月5日委托由新疆泰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TST-2022-0042-6)和2023年1月13日委托由新疆泰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TST-2022-0042-7)及原始记录,其中DA001排口非甲烷总烃、格林曼黑度及苯并芘和DA003排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格林曼黑度等因子在手工监测过程中只开展非连续采样3个,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在手工监测过程中要求非连续采样至少4个。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26日),用于证实2023年1月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TST-2022-0042-6)和2023年1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TST-2022-0042-7),均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9月26日),用于证实企业安环总监认可2023年1月5日和2023年1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3.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环总监赵凤甜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9月26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主体是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安环总监赵凤甜接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调查;
4.《检测报告》(编号为:TST-2022-0042-6)和《检测报告》(编号为:TST-2022-0042-7)的原始记录(2023年9月26日),用于证明该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5.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2023年9月26日),用于证明DA001排口非甲烷总烃、格林曼黑度及苯并芘和DA003排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格林曼黑度要求需定期开展手工监测,在手工监测过程中要求非连续采样至少4个。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3年10月8日,经我局组织召开案件审议会集体讨论认为,鉴于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且根据《检测报告》监测结果未显示污染物超标,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联系人:高连真 电 话:0994-2333549
地 址: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 邮政编码: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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