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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1-012号)新疆天禄能源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11-06 19:03:36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1-012

 

新疆天禄能源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0802166955

法定代表人:许宝建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3101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在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期灰坝内东南角处堆放了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坐标为86.1254°,44.3376°)含有建筑垃圾的黄土,该堆放区域位于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内,且未采取防扬散等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101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期灰坝内东南角处堆放了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坐标为86.1254°,44.3376°)含有建筑垃圾的黄土,该堆放区域位于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内,且未采取防扬散等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0月1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负责人许保建认可2022年11月向位于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内的位置拉运、倾倒的约200方黄土,其中2处黄土内有部分建筑垃圾,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

3.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0月19日),用于证实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工作人员张超认可你单位在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期灰坝内东南角处堆放了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坐标为86.1254°,44.3376°)含有建筑垃圾的黄土位置位于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内;

4.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许保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工作人员张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19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主体是新疆天禄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许保建接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调查,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工作人员张超配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调查;

4.关于新疆玛纳斯电厂三期(2×300兆瓦)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5〕218号)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19日),用于证实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灰坝项目于2005年3月1日取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

5.关于新疆玛纳斯电厂三期(2×300兆瓦)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环验〔2010〕6号)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19日),用于证实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灰坝项目于2010年1月8日通过原国家环境保护部验收;

6.国家林业局关于2016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结果的通知》(林湿发〔2016〕107号)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19日),用于证实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于2016年8月16日通过验收;

7.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19日),用于证实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位置区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3年10月20日,经我局组织召开案件审议会集体讨论认为,鉴于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灰坝项目于2005年3月1日取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2010年1月8日通过原国家环境保护部验收,上述时间均早于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2016年8月16日通过验收时间,且你单位对于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批复划定的区域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联系人:高连真                   0994-2333549

 址: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 邮政编码: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