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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1-010号)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11-06 18:57:48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1-010

 

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599182989C

法定代表人:林春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392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9月19日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监督帮扶组检查期间,你企业焦油氨水分离池及储存罐区集气管道与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处于断开状态,致使焦油氨水分离池中的氨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926日),用于证实9月19日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监督帮扶组检查期间,你企业焦油氨水分离池及储存罐区集气管道与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处于断开状态;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9月26日),用于证实你企业总经理和安环总监认可9月19日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监督帮扶组检查期间,该企业焦油氨水分离池及储存罐区集气管道与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处于断开状态;

3.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环总监赵凤甜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9月26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主体是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春及安环总监赵凤甜接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调查;

4.企业环评批复、自行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2023年9月26日),用于证明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

5.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DCS生产曲线及罐内液位曲线照片(2023年9月26日),用于证明你企业于9月17日点炉投入生产,且储存罐区的4个储罐于9月16日起处于空的状态;

6.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VOC设施的技改停用申请》(2023年9月15日)用于证明你企业在停用VOCs旧设备处理设施前,向属地呼图壁县分局进行了报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3年10月8日,经我局组织召开案件审议会集体讨论认为,鉴于你单位在9月19日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监督帮扶组检查期间,你单位正处于将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进行淘汰,并接入新建设的一套的水洗-酸洗-碱洗-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状态,属于生态环境向好行为。且在停用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前,向属地呼图壁县分局进行了报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管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联系人:高连真                   0994-2333549

 址: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 邮政编码: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