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23-000202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11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3〕2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征深101井钻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昌州环评〔2023〕21号
关于征深101井钻井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石化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征深101井钻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征深101井距玛纳斯县城约61km。项目拟部署1口勘探井(征深101勘探井),井位坐标为东经E85° 56' 40.348",北纬44° 49' 40.900"。钻井进尺7800m,为四开评价井,工程内容包括钻前工程、钻井工程、钻后工程及试油工程。钻前工程20天,钻井工程240天,钻后工程10天,试油期30天。项目用地面积15400m2,均为临时占地。项目总投资67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0万元。
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规划占地面积,严格控制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开挖面)面积;开挖土石方应及时回填。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平整,并按相关规定对植被损失进行生态经济补偿。定时巡查井场的阀门、设备,防止“跑、冒、滴、漏”的发生。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并加强机械、车辆的维护;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低速慢行,并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施工期柴油机、发电机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井场定期进行洒水降尘,以降低钻井和井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对施工人员和周边植被的影响。钻井作业期间对车辆进行苫盖,降低扬尘的影响。试油期伴生气通过放喷管线燃烧后放空,加强放喷管线、放喷池的运营维护,定期检查气体燃烧放空设备,确保伴生气充分燃烧,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试油期井场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执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试油期间洗井废水、采出水经专用储罐收集后由罐车拉运至春风一号联合站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12)相关标准后全部回注油藏,不得外排;钻井过程采用套管与土壤隔离,并在套管与地层之间注入水泥进行固井,水泥浆返至地面,封隔地层和水层,避免地下水环境污染;生活污水进入防渗生活污水池收集,定期采用吸污车拉运至玛纳斯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钻井噪声主要来源于钻井设备、泥浆泵、振动筛,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措施,并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钻井液与钻井泥浆、岩屑一同进入不落地系统处理,处理后的液相全部回用于钻井液配制,不外排。岩屑随钻井泥浆带出,采用泥浆不落地技术在井场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后的液相回用于钻井液配制。一开、二开为水基泥浆,采用泥浆不落地技术在井场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后的液相回用于钻井液配制,分离后的固相排入防渗岩屑池对其进行达标检测,经检测满足《油气田含油污泥及钻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要求后进行综合利用;三开、四开固相岩屑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钻试结束及时对场地进行清理,防渗区域铺设的废防渗膜粘有油类物质后,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交由危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严禁随意丢弃;本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定期清理至玛纳斯县生活垃圾填埋场。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0日
抄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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