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768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30 |
文 号: | 昌州环规〔2022〕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实施细则》的通知 |
昌州环规〔2022〕2号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企业环境信息
依法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昌吉回族自治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9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强化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监督管理,推动企业落实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环办综合〔2021〕32号,以下简称《准则》)、《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实施细则>的通知》(新环综合发〔2022〕112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参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及相关责任】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依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列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原则、披露形式、披露内容、披露时限和企业内部环境信息管理以及企业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部门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主体确认的程序和期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单。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结合有关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名单以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等,依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名单(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所涉及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企业和自治区国资委所监管出资企业权属企业),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确定前应当在同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各县市、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照公示企业名单,结合辖区企业情况,在公示期限内及时反馈意见建议至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企业名单公布后,有新增符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应当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应当在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第六条【披露渠道】各县市、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准则》要求,编制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报送至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政府网站或其他信息平台,集中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昌吉州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及监督执法结果等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转送至同级有关管理部门。
第八条【监督检查】昌吉州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投诉举报与核查处置等形式,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以及非现场监管、第三方辅助执法等机制,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充分发挥披露环境信息遵规守法企业示范作用,研究并将相关企业动态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每年要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以“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对企业名单中企业开展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九条【信用监督】昌吉州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企业环境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环境信用的重要指标,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纪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条【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违反《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或所在地县市、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昌吉州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举报、微信举报、来信来访举报等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进行监督。
鼓励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企业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一条【信息报送】各县市、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5日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相关情况报送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第十二条【考核问责】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应当把县市、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不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的县市、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工作推进不力的,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行政措施,加强日常监督。
昌吉州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监督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纪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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