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551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17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15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吉木萨尔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一体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昌州环评〔2022〕158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一体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吉木萨尔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一体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吉木萨尔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一体化建设项目二期生活垃圾填埋场和餐厨垃圾处理站位于吉木萨尔县城西北约9km处(吉木萨尔县一期生活垃圾填埋场东侧),场址中心地理坐标为E89°5′1.095″,N44°3′14.474″,场址西侧为一期生活垃圾填埋场(即将封场),南侧为耕地,东侧和北侧均为荒草地。
垃圾中转站位于吉木萨尔县二工镇柳树河子村,场址中心地理坐标为E89°7′5.483″,N43°59′34.613″,场址西侧紧邻临柳树河子村乡村路,隔路为耕地,南侧为环卫车库,北侧和东侧为荒地。项目二期生活垃圾填埋场与餐厨垃圾处理站同址建设,总占地面积为433329m2;垃圾中转站占地面积6300m2。二期生活垃圾填埋场总库容113.4万m3,有效库容100万m3,设计近期(2024年)处理规模为120t/d,远期(2035年)处理规模为180t/d,使用年限12年;餐厨垃圾处理站处理规模为15t/d;生活垃圾中转站压缩转运规模为50t/d。项目总投资19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5万元,占总投资的1.7%。
根据新疆环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2〕15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填埋场采用导气石笼导排填埋气体,采用便携式甲烷测定器每日持续监测填埋场区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甲烷浓度,无组织排放甲烷浓度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甲烷排放控制要求;填埋场定期喷洒除臭剂、洒水车洒水降尘、种植绿化隔离带,无组织排放厂界NH3、H2S排放浓度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餐厨垃圾处理车间全密闭,车间内采用“负压收集+酸洗+碱洗+活性炭吸附”工艺除臭,处理后废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NH3、H2S、臭气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垃圾中转站压缩车间采用“水喷淋降尘+微负压气体净化装置(微负压集气+活性炭+植物性除臭液吸附)”工艺除尘除臭,处理后废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NH3、H2S、臭气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NH3、H2S、臭气浓度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统一经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混凝沉淀)+厌氧处理系统(UASB)+生化处理(硝化反硝化(A/O)、MBR膜生物反应器)+深度处理(纳滤、反渗透)”处理工艺,处理规模为80m3/d,废水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限值,同时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A级标准限值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水质标准后,灌溉期回用于厂区绿化,处理达标后非灌溉期运至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拉运至污水处理厂须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经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包括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一般固废:渗滤液调节池及渗滤液处理站污泥经浓缩脱水处理后送本填埋场填埋处理,餐厨垃圾预处理工序分选杂质送本项目填埋场填埋处理,粗油脂外售给具有资质的专业油脂收购企业;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含油废水隔油、气浮、沉淀过程产生的浮油、浮渣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废油罐,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五)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填埋场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设计、施工要求做好填埋场库区防渗工程,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按《报告书》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系统。
(六)环境管理措施。填埋废物种类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入场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条落实,设置应急事故池。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类污染物监测计划。
(七)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封场系统应控制坡度,保证填埋堆体稳定。封场后应做好场区生态恢复工作,加强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对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和填埋气定期监测,直到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中水污染物浓度连续两年低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限值。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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