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395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15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9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吉木萨尔县红旗农场新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500吨滴灌带 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昌州环评〔2022〕97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红旗农场新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500吨滴灌带
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红旗农场新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你公司报送的《吉木萨尔县红旗农场新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500吨滴灌带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吉木萨尔县红旗农场新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500吨滴灌带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镇东二畦村张家庄子下组,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13'9.63",北纬44°07'7.28"。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条塑料造粒机组生产线,3条滴灌带及配套设施设备生产线,1条水带及配套设施设备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年产滴灌带和水带666t,再生颗粒5000t。项目占地面积13720m2,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万元,占总投资的9.4%。
根据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吉木萨尔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红旗农场新福农产品合作社在北庭镇东二畦村张家庄子下组拟建厂区域的意见,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2〕4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旧滴灌带堆放区采用半封闭设施,严禁敞开式作业,保证周围环境整洁;运输车辆进行苫布遮盖,废旧滴灌带破碎采用湿法破碎工艺,在废旧滴灌带回收造粒生产线顶部安装集气罩收集产生的废气;在滴灌带、水带挤塑工序顶部安装集气罩收集产生的废气,收集的废气经“UV光氧催化+两级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房外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排放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清洗废水、破碎喷淋水和冷却循环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排入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处理。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防渗等级要求,对沉淀池、危废暂存间采取防渗措施。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设备安装在密闭厂房内,高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垫。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清洗泥沙、废滤网、滴灌带和水带定型时产生残次品及边角废料、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灯管及生活垃圾。清洗废旧滴灌、地膜带产生的废泥沙作为耕土还田;残次品和边角料全部回收利用;造粒过程中产生的废滤网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在厂区集中收集,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活性炭和废UV灯管交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五)其他管控措施。项目收集原料不得接收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企业必须建有围墙并按功能区划分厂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区、产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包括不可利用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区)。所有功能区必须有封闭或半封闭设施,必须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措施。
(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1.54吨,倍量替代量3.08吨。替代量由吉木萨尔县2021年清洁取暖项目消减量中落实(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5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一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VOCS |
3.08 |
吉木萨尔县2021年清洁取暖项目 |
2021年完成 |
9.532 |
9.055 |
5.975 |
说明:VOCS一次替代量吉木萨尔县天雨滴灌带地膜加工建设项目总量1.634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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