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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录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1 17:45:5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7-000702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7-09-01
文  号: 昌州环发〔2017〕12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录调查的通知

昌州环发〔2017〕121号

昌吉州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企业名录调查的通知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新环办发[2017]22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全面掌握我州2017年度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为核算各类污染源污染物产排量和污染源普查提供基础数据支撑,为完成好我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普查内容

(一)工业源

各县市、园区环保局以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依据我州初步筛选的《昌吉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重点监测企业名录》(见附件1),筛选出辖区内国控、区控、市控、县控企业名录,纳入普查监测对象。对辖区内各类重点污染源按照“应测尽测”的原则实施普查;未列为重点污染源的,应安排相关人员赴现场勘查,具备监测条件或安装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纳入普查监测对象。

(二)新增污染源

未纳入环境统计,2017年实际有排污的污染源,包括新建、历史遗留、复产等等,安排相关人员确认后,纳入普查监测对象。尤其对新投产的污染源、集中排污口,应全面排查。

(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包括污水处理厂(含氧化塘)、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场)。各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含氧化塘,均纳入普查检测对象;各辖区内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场)安装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纳入普查监测对象。

(四)入河(湖)排污口

集中排污口包括市政入河(湖)排污口、集中入河(湖)口、农田排河(湖)口。其中,市政入河排污口:指的是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管网入河排污口;集中入河口:指的是区域污水汇合(非单一市政污水)后的集中入河口;农田排碱口:指的是种植业灌溉后剩余污水通过排渠入河(湖)排污口。

入河(湖)排污口全部纳入普查监测对象。

三、工作要求

为确保我州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顺利完成,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严格按照普查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一)即日起全面梳理各辖区内污染源信息,补充新增污染源,安排相关负责人现场清查确认,尽快确定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录,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二)对企业名录中2017年度停产、关闭,实际不排污的企业,经核实后开具证明并上报。

(三)对不确定、不一致、不清楚的污染源均需进行现场清查确认。

(四)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各县市(园区)需对在线监测数据确认,通过确认的在线监测数据作为2018年核算依据。

(五)对应测未测的污染源,其2018年全面普查阶段污染物数据核算由各县市(园区)自行负责。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昌吉州环保局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园区)的普查工作进行指导。

(二)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普查经费由各级环保部门纳入预算,申请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三)请各县市(园区)在8月30日前将确认后的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录上报至昌吉州环保局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上报),电子版以Excel格式上报邮箱。

人: 张亚威

联系电话:15292586281 13201018794

电子邮箱: 2660165285@qq.com942948169@qq.com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