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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9 19:35:1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7-000348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昌吉州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7-06-19
文  号: 昌州环发〔2017〕7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昌吉州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州环发〔2017〕78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昌吉州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昌吉州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9日

昌吉州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一)局办公室

1、组织协调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2、负责对州环保局拟公开环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法规科(监察监测科)

1、处理因环境信息公开涉及到的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

3、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定期公布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企业名单;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辖区内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情况;辖区内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等;

4、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环境影响评价科

1、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二次公示内容审核以及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审批前和审批后环境信息公开;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2、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四)污染控制科

1、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定期公布国家、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公报;固体废物行政审批结果;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企业名单、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指标;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名单等。

2、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五)自然生态科

1、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六)宣传教育科技科

1、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报道;

2、组织编制州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组织制定昌吉州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提出工作要求、目标和规范;

4、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七)规划财务科

1、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八)州环境监察支队

1、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开排污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标准和申报程序;环境信访、投诉案件及处理结果;挂牌督办情况;直接作出的处罚决定;直接作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等;

2、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九)州环境监测站

1、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定期公布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等;

2、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十)州环境监控中心

1、负责完善州政府网站中环保局部门应用及政务公开板块,以及上传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审核无误的环境信息公开内容

2、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程序

(一)信息拥有单位(科室)内部按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经审查后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科室)报送宣教科进行存档、上传;

(四)重大事项信息在分管领导审批后,信息拥有单位(科室)应当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

(五)信息拥有单位(科室)和宣教科分别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六)信息拥有单位(科室)是指信息内容产生、处理、保存的业务主管单位(科室)。

(七)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参照此公开程序执行。

三、公开方式

(一)西部庭州网首页-(部门应用、政务公开)-昌吉州环保局(http://www.cj.gov.cn/);

(二)各县市(园区)政府网站、各县市(园区)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

(三)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环境信息的形式。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科室)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开程序、时限和工作要求,不断提高环境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环保工作的监督。

(二)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当地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考核方式

各科室(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将计入年终考核。

根据昌吉州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中各部门分工以及时限要求,对各部门相应公开信息的内容、生成时间和公开时间以及日常资料、信息报送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在每季度进行打分、通报,并在年底进行总结。

六、其他事项

(一)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州环保局宣教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谁公开,谁审查和事前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对发生失泄密现象的科室及单位,本年度信息公开考核记“0”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州环保局宣教科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实行。

附表:昌吉州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表:

昌吉州环境信息公开

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公开项目

公 开 内 容

时限要求

责任单位

1

重点污染源

基本信息

1.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2.企业名称

3.企业地址

4.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

每个季度公开一次

州监测站

2

空气、水和土壤环境信息公开

1.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情况

每天下午5点

2.水环境质量信息(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信息)情况

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发布情况。

每月月初以月报形式发布,土壤环境质量每年10月上报数据

3

污染源监测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

2.污染源名称

3.所在地

4.监测点位名称

5.监测日期

6.监测项目名称

7.监测项目浓度

8.排放标准限值

9.按监测项目评价结论

监督性监测报告单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

州监测站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开情况

2. 对建设项目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情况

3. 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公开情况

4.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理公开情况

5. 拟作出验收意见公开情况

6. 作出验收决定公开情况

即时发布

环评科

1.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2.企业名称

3.排污许可证号

4.有效期限

5.排污口名称、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限值

许可证发放或信息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5

总量控制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污控科

2.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6

污染防治

1.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

2.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3.企业名称

4.要求完成期限

5.咨询机构

6.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

7.通过评估日期和评估意见

8.通过验收日期和验收意见

9.大、中城市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公报

每年6月5日

前发布上一年度信息

污控科

10.固体废物行政审批结果

1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

12.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审批结果

13.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结果

1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审批结果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污控科

15.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名单、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指标

1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处理情况

1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相关情况,包括法人名称、地址、处理类别、处理能力等

18.各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审核情况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

19.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名单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污控科

7

排污费征收

1. 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监察支队

2.季度排污费征收情况

3.被征收者名称

4.征收时段

5.应缴数额

6.实缴数额

7.征收机关

季度终了后

45日内

8.排污费征收减、免缓情况

8

监察执法

1.直接办理、承办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信访、举报人信息不得公开)

调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监察支队

2.挂牌督办

3.督办事项

4.整治要求

5.完成时限

6.督办部门

7.完成情况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监察支队

8.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自动监控情况

9.企业名称

10.监控点名称

11.监测日期

12.流量

13.监测因子

14.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

15.排放标准限值

16.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

数据生成后1个工作日内

监控中心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气自动监控情况

18.企业名称

19.监控点名称

20.监测日期

21.流量

22.流速

23.监测项目名称

24.折算浓度(日均值)

25.标准限值

26.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

监控中心

27.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28.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29.企业名称

30.评价年度

31.评价等级

32.公布时间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宣教科

9

行政处罚

1.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2.被处罚者名称

3.违法事实

4.处罚依据

5.处罚内容

6.执行情况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监察支队

7.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

8.当事人名称

9.违法事实

10.行政命令作出的依据

11.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12.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13.行政命令下达日期

14.命令作出机关

15.执行情况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监察支队

16.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

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

10

环境应急

1.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预案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

监察监测科

2.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

3.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

4.辖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5.辖区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

11

财政资金信息

1.预决算信息公开

2.三公经费公开

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