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257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4-25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7〕4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印发《2017年度昌吉州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根据《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环发[2014]116号)及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7年度昌吉州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5日
附件:
2017年度昌吉州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根据自治区环保厅《2017年全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新环办发〔2017〕89号)的要求,以及《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结合昌吉州环境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现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全州环境监察工作水平,纠正环境监察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有效遏制环境监管执法中潜在的违法违规苗头和不正之风,以事前防范降低事后追责的几率。
二、稽查范围及方式
根据环保部环境监察“三年全覆盖”的稽查要求,以及自治区要求地州级稽查县(市)级监察机构应不少于30%的比例,2017年州环保局计划在全州10个环境监察机构中,抽查不少于3个县(市)园区环境监察机构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具体稽查单位另行通知),稽查方式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抽查核查的方式进行。
三、稽查内容
(一)日常稽查
日常稽查主要内容包括被稽查单位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制定、备案及执行情况,相关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专项稽查
重点对被稽查单位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稽查。
(三)专案稽查
1、主要对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稽查;
2、对抽查被稽查单位至少抽查1件环境行政处罚案卷(环境违法案卷规范性、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性、合规性;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规范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行是否到位);
3、重点稽查被稽查单位是否存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执法不规范、履职不到位、违法乱纪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稽查组织及时间
成立以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尤建文为组长、州监察支队支部书记李刚为副组长、支队稽查科为主及相关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昌吉州环境监察稽查领导小组。(具体时间、人员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环境监察稽查, 确保稽查工作质量。昌吉州环保局将严格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稽查工作,事先告知被稽查单位稽查时间、内容和需要准备的资料,认真制作各类稽查文书,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向各县(市)园区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并做好跟踪检查。对发现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的,及时向州环保局党组报告。
(二)提高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针对本单位环境监察工作所存在的薄弱环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结合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工作,查遗补漏,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环境监察工作。
(三)履职尽责,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报告或未及时查处的,以及存在其他不作为行为的人员,要按失职渎职严肃问责;对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案情导致错误定案,超范围、超幅度、超权限执法等滥用职权,将罚款、排污费等财物截留、私分或据为己有等存在乱作为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严惩重处。发现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拒不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违规出台限制环境执法“土政策”的,以及发现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认真总结稽查经验,及时报送稽查信息。稽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以报告的形式向上级汇报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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