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25/2016-000017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6-01-19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6〕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开展自治州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
关于开展自治州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民生态文明和环境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保自觉意识,提高公众科学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水平,按照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环保厅、教育厅、文化厅《关于加强全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新环发〔2014〕75号)部署,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新环发〔2015〕12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区、州、县市(园区)分级建设环境教育基地。到“十三五”末,自治区计划建设160个以上环境教育基地(其中自治区级30个以上,地州级30个以上,县市(园区)级100个以上)。
二、组织管理
为加强对环境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管理和指导,成立自治州环境教育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自治州领导小组)。自治州领导小组组长由州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自治州领导小组负责环境教育基地规划、管理、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自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教育科技科,办公室主任由宣传教育科技科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自治州级环境教育示范基地的考核、验收、命名与日常管理指导,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负责本级环境教育基地的考核、验收、命名与管理工作。
三、申报时间
每年3月1日之前
四、申报条件
自治州环境教育基地应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和社会效益,能对社会公众开放,各项行为符合环保法规,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一)在环境保护领域有特色或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等先进典型;
(二)在全州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环保示范工程;
(三)在全州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与环境教育密切相关的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科普教育基地、植物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科研院校或事业单位的实验室等;
申报上一级环境教育基地的单位一般应在本级环境教育基地中择优推荐。各县市(园区)环境教育基地申报可根据各自实际,适当调整申报要求和条件。
五、工作程序
自治州级环境教育基地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报、验收、命名、管理(县市级环境教育基地可参照自治州级环境教育基地的标准和要求,视各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标准和要求)。
各级环境教育基地同时作为中小学环境教育科普和社会实践基地,必须积极履行职责,定期向社会特别是学校开放,以便参观、学习培训和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经营性单位在收费上应对利用基地开展环境教育活动的单位和组织,特别是学校、学生予以优惠。对各级环保、教育部门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组织的参观、宣教活动应予免费。其中除教育、环保部门以外的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需要免费,应向同级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准。
(一)申报
按照动员鼓励、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自治州级环境教育基地的单位,向所属县市(园区)环保局提出申请,由所属县市(园区)环保局按照评估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自治州环保局。申报单位要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附下列材料:
1.自治州环境教育基地申报推荐表;
2.自治州环境教育基地建设报告;
3.自治州环境教育基地建设录像、照片等材料。
(二)考核验收
1.自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自治州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考核验收意见。
(三)审批命名
1.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州领导小组审定通过验收单位名单,在自治州环保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2.由自治州环保局命名自治州环境教育基地,并颁发牌匾。
六、资金补助
对获得自治州环境教育基地的单位和所在辖区环保部门,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成效,自治州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用于环境教育基地基础能力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公众宣传教育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教育基地的建设指导工作,并负责信息收集、分析以及报送工作。
(二)自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自治州环境教育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获得自治州环境教育基地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复审或抽查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未达标的,可取消其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并在自治州内主要媒体和环境保护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为便于统计和分级管理,凡获得自治州环境教育基地命名的单位,不再保留县市(园区)级环境教育基地的称号,但接受所在县市(园区)环保部门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自治州领导小组每年从已获得自治州环境教育基地命名的单位中,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环境教育示范基地。
(四)被命名为“自治州环境教育基地”的单位,如有更名、改制或转型等重大事项变动时,应当提前30日将变动或变更事项报告自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自治州环保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联系人:刘 俊 禹 涛
电 话:2347224
传 真:2357370
邮 箱:49388070@qq.com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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