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各县市(园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163号)和《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的通知》(新环科财办〔2020〕4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项目储备制度。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中央、自治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及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未被涉农、扶贫资金整合部分)和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筒称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拟安排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项目、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资金支持项目等,均应按入库程序要求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确需安排的,由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时,需在中央财政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补充入库”中填报项目信息,并说明确需支持的原因。
各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准备,按照统一程序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夯实预算执行基础,提高资金安排精准度。
(二)实行项目储备动态化管理。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申报窗口全年开放,有成熟项目可随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申请入库,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各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各县市(园区)财政部门上报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形成自治州项目储备库。并提申请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项目储备库。对符合中央项目申报要求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申请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
(三)加强项目储备和执行结果应用。各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围绕本辖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强项目统筹谋划和投资论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夯实项目实施基础。各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域内的项目管理和监督指导,项目储备库的申报情况和纳入库支持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将作为生态环境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将在项目管理系统中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填报预算执行、项目进度、绩效管理、监督检查情况;获得自治区财政支持的项目,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归口管理处室要求报送预算执行、项目进度等情况。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项目分管对应科室将结合实际进行监督检查,压实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
二、入库流程
(一)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预算项目
1.“一上一下”:按照《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163号)要求,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项目储备工作(入库要求见附件1至附件4)。截至每年8月15日前,自治州申报项目投资总额(含已入储备库项目投资)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获得中央财政支持项目投资额的2倍,生态环境部将于每年9月15日前完成项目入库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
2.“二上二下”: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年度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预计数提前下地方。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预算安排指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在15日内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在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拟支持项目申请,并将拟支持项目清单、区域绩效目标表报送至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在收到申请12日内核准项目清单、区域绩效目标表,会同财政部下达,并对支持项目统一管理。
3.“三上三下”:在全国人大批准下年度预算后90日内,财政部将尚未下达完毕的下年度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预算下达地方。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预算安排指标,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在15日内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在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拟支持项目申请,并将拟支持项目清单、区域绩效目标表报送至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在收到申请12日内核准项目清单、区域绩效目标表,会同财政部下达,并对支持项目统一管理。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资金预算项目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开展项目储备工作(入库要求见附件1至附件5)建设,截至每年7月31日前确定当年自治区项目储备库。各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本辖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把关,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州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复审把关。项目预算申请和下达按照自治区年度预算要求据实操作。
(三)2020年生态环境资金预算项目
1.已下达的预算:已经下达到各县市、园区的2020年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资金,各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各县市(园区)财政局部门应于2020年7月20日前将项目批复情况、资金分配表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报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备案,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局汇总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备案,并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予以统一管理。
2.未下达的预算:未下达的2020年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资金按照本指南执行。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做好统筹谋划。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结合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污染防治攻坚任务重点,统筹谋划入库项目布局,指导各县市、园区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区域和流域项目储备,各对应项目管理科室要加强对本区域内的项目入库指导,提高对生态环保重点任务的支撑。
(二)加强前期准备。各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围绕目标谋划和整合项目,结合实际鼓励采取整体立项的方式,实现整体推进、协同发力,减少小散项目。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根据要求组织编制有关申报材料,加强项目投资论证,夯实项目实施基础,实现项目储备常态化、制度化。
(三)认真审核把关。各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对本区域内申报的项目按照入库申报要求认真把关,审核项目绩效目标表,形成本县市项目储备库,择优向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报送项目,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对各县市(园区)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项目绩效目标表,审核后形成自治州项目储备库,并择优向自治区项目储备报送项目,科学合理确定资金支持具体项目,入库项目须具备项目开工的基本条件(入库材料要求详见附件)。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核准通知书、备案通知书或有关批准文件的项目不子申报项目储备库,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含中央基建投资)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含自治区基建投资)支持的项目或已完工的项目不予申报项目储备库。
(四)强化重点项目支持。各级部门要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积极筹措资金,优先支持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避免资金使用“撒胡椒面”。投资数额较大项目可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资金支持时需明确年度资金支持计划(不超过三年),并在后续年份按计划优先安排资金,确保重大项目实施效果。
(五)加快预算执行。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扎实推动项目实施,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及时对完工项目进行总结,不断提高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水平。
四、联系人
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 刘惠
联系电话:0994-2337895
自治州财政局经建科 王成燕
联系电话:0994-2517153
(各专项具体联系人详见附件)
附件:1.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2.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3.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4.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5.自治区节能减排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6.申请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承诺书
7.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8.自治区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
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围绕《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施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重点任务,并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能够实现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支撑,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二、入库原则
申请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执行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有关要求。申请纳入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项目执行本要求。
1.资金限额。申请纳入自治区级项目储备库项目需满足资金额在50万元(环境能力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对于点多面广的环境治理内容,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打包形成一个整体项目。
2.申报时限。日常申报与集中申报相结合。项目单位全年可进行新项目申报,除日常申报外,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以及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下达时组织进行集中申报。
3.动态管理。对已入库项目,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项目信息。对已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每季度更新一次项目信息。
三、项目入库范围及类型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严格执行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有关要求。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和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储备库但没有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燃煤污染控制、工业污染综合整治、机动车污染防治和能力建设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
1.燃煤污染控制,包括燃煤锅炉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等。
2.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包括钢铁超低排放、工业炉窑综合治理、VOCs综合治理、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等。
3.机动车污染治理,包括“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能力建设、移动源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管理等。
4.能力建设,包括自治州本级的大气环境监测、监察、监控、信息化建设等仪器设备购置和平台建设,区域性大气环境管理急需的管理政策研究和技术支撑项目。
四、不予入库情况
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类型项目:
1.燃煤污染控制:已获得其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或价格补贴的项目,如可获得电价补贴的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等;无详细信息的锅炉淘汏类项目;棚户区改造、燃料补贴、热电联产、淘汰落后产能、电网改造、秸秆综合利用等。
2.工业污染综合治理:不含达标排放改造、新改扩建“三同时”、恶臭治理、堆场料场防风抑尘网、施工扬尘治理等。
3.机动车污染治理:不含新能源车辆购置、油品升级、充电桩建设、尿素加注站建设、老旧车辆淘汰等。
4.能力建设:不含企业的能力建设、第三方运维费用等。
五、入库材料要求
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1.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及批复或备案文件;能力建设项目应提供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项目应提交可证明其已明确列入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计划或重点工作的相关材料。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7、8)。
六、联系人
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吴慧芳
电话:0994-2352652
附件2
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内容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深化机构改革对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
聚焦水生态环境治理重点任务,支持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以控制单元或单一水体流域为单位适度整合绩效相关联的建设项目,统一立项、申报和实施,发挥项目合力,实现项目对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精准支撑。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不再以总体实施方案为基本单元入库。
二、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
中央、自治区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范围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良好水体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其中:
(一)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及良好水体保护
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河湖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河湖水域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是对已整治完成的排污口,重点实施监测点设置、标志牌设立、计量和视频监控系统构建等)、重点河流湖库生态调查、河湖底泥重金属污染整治试点及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等。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重点支持:围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保障等,主要包括:一级保护区隔离项目、保护区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保护区内风险源应急防护项目、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与水华防治项目、水源地监管、监控能力建设等。
(三)地下水污染防治
重点支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重点支持:中央、自治区安排的其他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具体项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是问题导向。以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项目实施对减排污染物、提升生态环境自净能力有直接贡献。
二是合理可行。项目技术路线科学,核心内容成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实施条件且项目建成后能够持续运行。
三是绩效明确。项目生态环境绩效明确,可量化、可监测、可考核。
四是成熟度高。项目成熟度达到可研(工程类)或实施方案(非工程类)及以上批复要求。
四、不予入库的情况
(一)未体现问题导向,对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贡献不大、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关系不紧密的项目,如清淤、扩容、疏浚、闸坝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道路硬化、亮化、亲水平台等景观建设项目,拆迁、楼堂馆所建设、车辆购置项目等。
(二)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充分、内容不合理可行、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无运营保障的项目。
(三)生态环境绩效不明确的项目。
(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中,与地下水污染源和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调查无关的项目;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中,未查清地下水污染范围的地下水污染模拟预测平台建设项目;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项目中,未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下水污染修复项目,未查清污染源渗漏情况的地下水污染防渗改造项目。
(五)工作经费类、科研类项目,以及企业达标排放等企业事权类项目。
(六)已获得中央、自治区基建等其他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七)成熟度未达到入库要求的项目等。
五、入库材料要求
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
(一)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非工程类项目提供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7、8)。
六、联系人
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水与土壤生态环境科 丁菲
电话:0994-2330270
附件3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人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当围绕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进行设计。
二、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
入库项目类型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及其他项目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1.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主要包括耕地周边重金属污染源防控项目、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项目和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项目。其中,耕地周边重金属污染源防控项目包括在产达标企业重金属治理提标改造、企业排污口整治及其他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链条的措施等。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项目应以历史遗留废水废渣等治理为主,治理的主要污染物应以镉、汞、砷、铅、铬等为主。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项目仅限于试点省份。
2.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项目和农用地地块调查项目。
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项目主要支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规定的第二、第三阶段调查和风险评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发现的高关注度或中关注度地块;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以及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受污染的建设用地。
农用地地块调查项目原则上应开展土壤和主栽农产品协同调查,调查结果能够为后续农用地安全利用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撑,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通过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及有关监测、调查和科学研究等,发现的农用地土壤超筛选值集中区域;粮食、农业等部门监测数据,发现的产出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区域;位于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影响区;涉镉等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发现的问题突出区域;作为或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受污染的农用地等。
3.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农用地修复项目。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对于污染物类型复杂、修复难度大的项目,要通过小试、中试等论证技术路线的合理性。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支持生产经营时间长、污染物类型复杂、污染范围大或程度深等类型的地块原则上每省每年该类项目不超过5个,申报资金额度全省不超过2000万元。
农用地安全利用类项目支持小试、中试、大范围推广项目。申报中试项目必须完成小试项目,申报大范围推广项目必须完成小试、中试项目。
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除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外,原则上不予支持。
4.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主要包括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等类型项目。
5.其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推广、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类型项目。
(二)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1.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类项目。重点支持自治区范围内土壤重点污染源排查、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等。
2.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类项目。重点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工作等。
3.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类项目。重点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等。
4.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类项目。重点支持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监管系统建设、土壤生态环境管理相关系统建设、土壤污染防治监测能力建设等。
5.其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重点支持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的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专项工作、土壤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等。
三、不予入库项目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
一是以土地平整、矿山复垦、采石场生态复绿等为主的项目;二是以垃圾焚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等为主的项目。
(二)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
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有污染贵任人的地块或依法必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农用地调查:一是拟变更为建设用地或其他用途的农用地;二是调查布点方案未与已有相关调查结果(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充分衔接,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布点;三是土壤未超筛选值的项目;四是主栽农产品质量未超标的地块。
(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及方案编制项目:一是有污染责任人的地块或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是未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三是风险评估结果为人体和生态受体可接受的地块;四是成片受污染建设用地,分期分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毗邻地块可能再次污染本项目地块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的。
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修复项目:一是未开展详尽的土壤状况和农产品质量调查的地块;二是土壤未超筛选值的项目;三是主栽农产品质量未超标的地块;四是项目区污染源未切断或工程方案中未包含切断污染源措施;五是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资金测算不合理,每亩单价超过3000元;六是拟变更为建设用地或其他用途的农用地;七是以有机肥替代、测土配方、秸秆还田、农药减量化与农业生物防治、田间道路整理、灌溉水工程等为主的项目;八是未纳入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的农用地修复项目。
(四)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及其他项目。以土壤污染防治科研为主的项目;以废旧农膜回收、畜禽养殖粪便处理处置设施、有机肥生产设施建设等为主的项目;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等。
四、入库材料要求
(一)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及其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
1.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必要性、项目范围及内容、技术路线或技术方案或建设方案、投资估算、拟申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额度、实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可以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建设用地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应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等技术指南要求。农用地地块调查项目实施方案应符合《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7-201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6-2004)》等技术指南要求。
2.项目绩救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7、8)。
3.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对实施方案的批准材料、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任务下达文件等。
(二)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
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
1.实施方案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应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的基础上,补充投资估算、拟申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额度、实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内容。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方案设计原则上应符合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技术要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应符合《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要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提交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当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或包含调查、风险评估章节及专家评审意见。
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7、8)。
3.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对实施方案的批准材料或者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任务下达文件等。
五、联系人
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水与土壤生态环境科 吴晓冬
电话:0994-2330270
附件4
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以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自治区“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2019-2020年工作推进方案》《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为重点,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重点工作安排以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倸护规划重点任务等相衔接,并符合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项目申报原则上要求,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村庄空间布局等实际,适情按照集中连片或整村推进等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或在一定范围内打包形成一个整体项目,结合当地立项相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文件,并由一个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和实施。不再由州生态环境部局牵头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二、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
(一)主要支持项目类型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2.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
3.生活垃圾治理;
4.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可以包含上述类别中的一类或者含两类及以上的综合类项目,其中,重点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并做好污水治理与改厕有效衔接。
(二)其他支持范围
中央、自治区安排的其他农村环境整治项目。
(三)基本要求
1.具体项目
(1)明确问题导向。项目以解决农村突出污染问题为导向,满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需要,属于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农村生态环境相关规划重点任务和重点专项工作,与当地乡村发展和环境基础建设有关规划相协调,与当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相衔接。
(2)方案科学可行。项目方案经过充分论证,绩效目标可量化可考核,技术路线科学可行,项目进度安排合理,工程投资预算与项目建设内容、目标相匹配,符合当地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3)运行管理有保障。项目运行管理责任主体明确,运行维护资金费用渠道稳定,监管机制较健全,能够保障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设施建成后能够正常运行。
(4)项目成熟度高。项目具备开工基本条件,项目成熟度达到立项要求。
(5)预期效益可达。通过项目实施,村民饮水水质、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畜禽养殖粪污得到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等重点指标能够达到成效评估要求。
2.专项工作项目。提交的成果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时限和质量等要求。
三、不予入库的情况
(一)不符合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如城镇建成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和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大型垃圾填埋场、渣土填埋场,城镇垃圾转运站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项目单纯改厕项目、秸秆加工处理、地膜回收项目等。
(二)项目论证不充分,技术工艺复杂,设施规模超过实际需求,建设或运行成本较高,运维管理主体不落实的项目。
(三)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大面积绿化、道路工程、围墙和大门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一般性工作经费类、科研类项目,以及单纯的仪器设备购置、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设项目等。
(六)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及有关支撑文件的项目。
四、入库材料要求
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原则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应包括项目概况、必要性、项目范围及内容、技术路线、工程投资估算及拟申请资金额度、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实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7、8);
(三)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等文件);
(四)设施建成后运行维护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五、联系人
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水与土壤生态环境科 王晓英
电 话:0994-2330270
附件5
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减排类
项目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以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重点任务相衔接,能够实现对减排工作的精准支撑和服务保障,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二、项目入库范围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减排项目主要包括:(1)重点流域污染物减排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大气、水、土壤等方面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2)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减排措施和工程;(3)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国家推广的水大气、重金属污染防治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试点、示范等;(4)治理能力提升项目。对提升污染物减排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治理能力有关的规划编制、政策研究、标准制定、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减排政策评估论证及治理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项目;(5)国家、自治区安排的节能减排相关的专项工作;(6)其他需要支持的方面。
入库的减排项目必须符合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入库项目要求
入库的减排项目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以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为导向,项目实施对减少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具有直接的贡献,或是对推动落实减排目标具有积极的支撑服务作用。(2)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可量化、可考核。(3)项目建设内容描述清晰、真实可靠,前期工作基础较好,成熟度达到入库要求。
不符合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不符合入库要求的减排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不予以入库。
四、入库项目所需材料
申报入库减排类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或备案文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提供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或审查意见。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8)。
五、联系人
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吴慧芳
电话:0994-2352652
附件6
申报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承诺书
为落实各级财政下达的中央、自治区大气、水、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治理等资金,确保项目有序推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严禁套取、挪用专项资金。现郑重承诺如下:
1.申报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文本内容真实、手续合法、合规、印证资料齐全。
2.申报的项目未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含中央基建投资、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价格补贴)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含自治区基建投资、其他自治区财政资金、价格补贴)。
3.保证不存在以申报项目的名义,套取国家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4.严格按照项目申请文本中的完成时限按期完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符合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并接受项目管理单位监督、检查。
5.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6.积极配合项目管理单位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和验收。
我单位主要领导对 项目,上述所承诺事项负总责。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 ||||||||||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 ||||||||||
项目名称 |
| |||||||||
预算单位 | ||||||||||
中央主管部门 | 省级财政部门 | |||||||||
省级主管部门 |
| 具体实施单位 | ||||||||
资金情况 | 项目总投资 |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
地方财政资金 | ||||||||||
其他资金 | ||||||||||
总体目标 | 目标1: | |||||||||
目标2: | ||||||||||
目标3: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指标1: | ||||||||
…… | ||||||||||
质量指标 | 指标1: | |||||||||
…… | ||||||||||
时效指标 | 指标1: | |||||||||
…… | ||||||||||
成本指标 | 指标1: | |||||||||
……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 指标 | 指标1: | ||||||||
…… | ||||||||||
社会效益 指标 | 指标1: | |||||||||
…… | ||||||||||
生态效益 指标 | 指标1: | |||||||||
……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指标1: | |||||||||
…… | ||||||||||
满意度指标 | 满意度指标 | 指标1: | ||||||||
…… | ||||||||||
附件8 | ||||||||||
自治区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 ||||||||||
( 年度) | ||||||||||
项目名称 | ||||||||||
预算单位 | ||||||||||
项目资金 | 年度资金总额: | |||||||||
其中:财政拨款 | ||||||||||
其他资金 | ||||||||||
总体目标 | 年度目标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 ||||||
项目完成 | 数量指标 | 指标1: | ||||||||
…… | ||||||||||
质量指标 | 指标1: | |||||||||
…… | ||||||||||
时效指标 | 指标1: | |||||||||
…… | ||||||||||
成本指标 | 指标1: | |||||||||
…… | ||||||||||
项目效益 | 经济效益 指标 | 指标1: | ||||||||
…… | ||||||||||
社会效益 指标 | 指标1: | |||||||||
…… | ||||||||||
生态效益 指标 | 指标1: | |||||||||
……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指标1: | |||||||||
…… | ||||||||||
满意度指标 | 满意度指标 | 指标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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