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12月,当事人张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在木垒县喀拉沙特未设置矿权区域内进行剥离土方等施工行为。2020年3月,木垒县自然资源局对张某破坏地质环境一案立案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治理恢复。在本案中,当事人张某受他人雇佣为名,未经批准擅自在木垒喀拉沙特违法剥离土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当地地质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构成破坏地质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2020年3月,木垒县自然资源局对张某处以4万元罚款并责令其15日内治理恢复,张某于2020年3月底缴纳了4万元罚款。经处罚后,张某于2020年4月中旬完成治理恢复。鉴于张某对地质环破坏面小、案值不够移送条件,违法当事人认错态度好且恢复治理工作迅速,木垒县自然资源局未将该案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不治理恢复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恢复,治理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可视情节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事采矿活动的,可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对矿产资源勘查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不进行回填或封闭,或者对形成的危岩、危坡不采取措施恢复到安全状态的;(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的地质环境,不按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进行治理恢复的;(三)对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场地不采取永久性防护措施的;(四)其他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对破坏的地质环境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治理恢复或者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的规定。
典型意义:木垒县自然资源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治理恢复并处罚款,是准确和恰当的。根据2001年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之相关规定,木垒县自然资源局未将该案移送至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系有据可循。《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载明,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后60日内向州级自然资源局或木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此案查办,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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