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受理2022年第二季度无手续卫片图斑,并于2022年6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非法用地位于昌吉市某小区,违法当事人是昌吉州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昌吉州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审批,在昌吉市某小区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土地进行道路及临时项目部办公室、员工宿舍建设。
(二)处理结果
2022年7月1日,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2022年7月8日,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4.57亩(304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304700元(叁拾万零肆仟柒佰元整)。
案件查处后,该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将非法占用的4.57亩土地退还至昌吉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14日全额缴纳罚款304700元,并按《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建设施工项目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的规定于2023年1月29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案例解析
1.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2.案件启示
一是该案件属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新增非法占地行为案件,2021年9月1日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对非法占地的处罚标准由以前的“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调整至“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目的是通过提高罚款标准,可以更加有力地打击非法占地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给违法者更大的经济惩罚,从而达到威慑和纠正的效果。
二是非法占地占用了本应保护的土地和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调高罚没款标准,可以更好地向公众传递环保理念和保护公共资源意识,强化法律约束力,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良好有序的社会市场氛围。
三是土地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土地红线制度,防止过度开垦和乱占土地。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加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对违法当事人讲解法律、宣传政策,增强当事人懂法守法意识,避免国家自然资源的不必要流失,切实维护自然资源合法利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上一篇: 以案释法案例—吴某...
下一篇: 以案释法案例-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