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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非法占地案
发布日期: 2025-04-17 17:12:21 来源: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案情简介】

    因某公司违法占地的行为,于2023329日,吉木萨尔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依法立案对某公司擅自占用的面积进行了调查。经现场调查和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勘测,发现当事人201758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吉木萨尔县城南工业园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修建厂房,占地面积约为80亩,建筑面积约为40亩,未建设面积40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符合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修订)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6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53291.1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退还给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2、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53291.19×5/㎡=26.6456万元(大写:贰拾陆万陆仟肆佰伍拾陆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该案中,当事人某公司未经批准,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有建设用地修建厂房和配套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适用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2023525日,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在发现和查处过程中,当事人都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承认错误,于2023614日将行政罚款共26.6456万元上缴至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案件处罚后,当事人已根据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要求,及时向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补办合法用地手续相关材料。通过此次案件的查处,打击了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保证了国家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从该案也反映出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作为各乡镇作为辖区管理者,应加大对依法用地进行监督,在用地管理中要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明确责任清单,细化责任内容,突出监督重点。二是建立定期汇报机制,定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报履职情况、发现违法用地情况,及时报告解决问题。此外,部分基层违建建筑物乃有关部门所建,如:村卫生室、村文化广场等,加强建前审批至关重要,加大对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实。加强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扎实做实审批人的责任。

典型意义

    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处,违法当事人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提交相关证据资料,接受行政处罚。通过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其清楚了在今后占用或者使用土地时必须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在大队政策方面帮助下,积极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同时,在宣传过程中设立举报奖励项目,依靠群众的力量,让群众加入监督行列,扩大对违建现象发现的广度和深度,让违法用地行为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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