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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吴某破坏耕地被判刑案
发布日期: 2024-05-10 16:59:06 来源: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一)案情介绍

202095日,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吴某占用耕地建蓄水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20197月,吴某未经批准在昌吉市某乡镇违法占用耕地私自取土建蓄水池用于经营垂钓园根据昌吉市信息勘测中心勘测,吴某实际占用集体耕地14.62亩(基本农田13.98亩),根据昌吉市农业农村局专业鉴定:14.62亩(基本农田13.98亩)耕地丧失种植条件,导致耕作层被破坏。

()处理结果

吴某未经批准,破坏耕地建蓄水池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2020929日,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内拆除蓄水池,恢复耕种条件。吴某于2020128日,履行了拆除蓄水池、恢复耕种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吴某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于20201012日将此案移交至昌吉市公安局,20201018日昌吉市公安局就此案立案侦查并移交哈密铁路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20211112日作出判决:吴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三)法律适用

吴某未经批准,破坏耕地建蓄水池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政机关依据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依法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案件启示

近年来,在广大农村地区,违反规划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进行违法建设,造成土地沙化、土壤肥力消失等问题比较严重。此类违法行为无视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生态环境破坏。本案中吴某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严重后果,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遏制此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该案件属于个人破坏耕地且涉刑案件,“人多地少,人均耕地资源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需要一是严格落实好耕地保护制度,对非法占用的耕地进行建设及破坏耕地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非农化建设占用耕地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重恢复,查处一起、教育一片、警示一批,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保护红线,严守耕地资源安全底线。二是加强普法宣传、增强群众耕地保护和合法用地意识,通过开展宣传、宣讲,利用媒体平台进行耕地保护政策宣传,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耕地保护政策的知晓度、参与度。三是耕地多分布于农村地区,发现查处难度较大,要做好耕地保护工作这不仅需要健全多级巡查制度、加强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与乡镇农村的沟通协调机制,也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预判、精准定位、以贯彻落实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理念,从而加强耕地的精细化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