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经巡查发现,奇台县某单位涉嫌越界开采。2022年2月8日进行立案。经调查,奇台县某单位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奇台县吉布库镇某村,超越其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砂石料。经新疆金土地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县分公司现场储量核查,该砂厂2021年越界动用矿产资源5369.9方。按照奇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该砂厂砂石原料每立方米8元,违法所得共计42959.2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结果:立案后,奇台县某单位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案件经审理后,奇台县自然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42959.2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即1288776元,两项罚没款合计55847元。
法律分析:越界采矿属于一种常见且高发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在各类露天或地采矿山都有可能发生。尤其是地采矿山的越界开采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井下,隐蔽性较强,发现制止难,调查取证难,监管风险大,对于越界行为的认定必须通过专业测绘方能判定。
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指导意见,越界采矿是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按照这个判断标准,越界采矿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越界采矿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矿业权人。越界采矿的违法主体只可能是矿业权人,即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法人组织,而不可能是自然人或者无采矿许可证的法人组织。
二是必须有明确且法定的矿界。所谓“界”,就是采矿许可证副本所载明的矿区范围。这个范围是三维的空间概念,《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此规定很明确。在以往的监管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只重视平面坐标系范围内的界限而忽略纵向上开采高程或纵深的现象。在一些行业管理文件上也常出现“超层越界”的提法,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规范说法,因为“超层”的涵义本身就包含在“越界”之中。
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指导规范,越界采矿的法律依据为《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即“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在日常执法实践中,对越界采矿行为也大部分使用该条。奇台县聚金砂厂涉嫌越界开采案适用该条款。
《矿产资源法》中涉及“越界采矿”的罚则内容仅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有一条,即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涉及“开采范围”的内容仅在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中有一款,即第三十条第一款:“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奇台县聚金砂厂涉嫌越界开采案适用该罚则。
典型意义:奇台县某单位未合理规划开采区域,导致越深开采矿产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条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自然资源部门对该单位立案进行处罚引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最终,该公司负责人孟某已深刻认识到违法的后果,目前该单位负责人正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修编工作,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罚没款,通过对该案的查处,对违法当事人起到了积极的教育作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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