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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无证开采砂石资源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日期: 2023-10-25 11:10:36 来源: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8日,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在巡查中发现昌吉市大西渠镇龙河村有涉嫌无证开采砂石料行为。经查,2022年4月16日,当事人魏某在大西渠镇龙河村自己所承包的鱼池采挖砂石料并进行出售。经昌吉市矿产监测服务中心实地勘测并出具《砂石方量测量计算报告》采坑挖方量为743.8立方米,根据《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743.8立方米砂石料总价值为7438元(每立方10元)。

二、调查与处理 

2022年6月15日,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召开案审会议对魏某无证开采一案进行审理,经集体会审认为魏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砂石资源并进行出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7438元(743.8立方米砂石料总价值),并处违法所得40%的罚款2975元,共计罚没款10413元。

2022年6月16日,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向魏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市自然资罚告矿〔2022〕02号),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2022年6月23日,市自然资源局向魏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自然资罚决矿〔2022〕02号),当事人于6月23日缴纳罚没款。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西渠镇龙河村自己所承包的鱼池采挖砂石资源并进行出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标准(试行)》“露天开采面积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决定并处罚款的,处违法所得30%以上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无证开采的行为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7438元(743.8立方米砂石料总价值),并处违法所得40%的罚款2975元,共计罚没款10413元的行政处罚。

从此案件反映出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在自己承包的鱼池采挖砂石料理所应当,却不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清理鱼池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向农业农村部门、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审批并办理登记后需按规定深度开采,避免“以采代清”情况发生。二是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属无证开采违法行为,当事人将采掘的矿产资源资产据为己有进行出售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还破坏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扰乱矿产资源市场,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三是对社会面及同行业造成负面影响,如果不予坚决禁止同行会予以效仿,因不了解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的本质及带来的严重后果,造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的频发。

非法采矿不但造成环境破坏、资源枯竭、经济损失、安全隐患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因此,任何从事矿业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必要的许可证,若不然会因为个人非法获利“来钱快”的心理驱使导致走向犯罪的道路。

四、典型意义

该案件属于一起因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昌吉市砂石资源赋存丰富,开采成本低,加之一部分人“靠山吃山”的思想,无证偷采砂石矿产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当事人自以为利用晚上又是周末,不会被执法人员发现,却不知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通过群众举报、三级联动、日常巡查已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对于盗挖国家矿产资源齐心合力予以严厉打击。

本案例对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法律底线不能突破,开采矿产资源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批准,当事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停止违法行为,按时缴纳罚款,并表示将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

从中也体现出在今后执法工作中需要努力加强的两个方面,一是说明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还存在短板,无法将执法区域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应继续加强夜间巡查执法监察力度,以执法巡查工作为主线,对非法采矿行为严防死守,露头就打,定期开展案情通报和集中执法,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此类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维护国家矿产资源不受损失。二是营造良好执法监察环境,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加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对违法当事人讲解法律、宣传政策,增强当事人懂法守法意识,避免国家矿产资源的不必要流失,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公众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形成合力,从而实现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有效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