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9日,吉木萨尔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某在吉木萨尔县老台乡老台村(原祥顺砖厂)涉嫌无证开采粘土。
经查,当事人李某某在2022年3月18日上午,与他人口头协议,由李某某将原自己祥顺砖厂(采矿证已过期)内的粘土装车出售。李某某只负责装车,以每方价格6元出售给他人。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9日,李某某共装车21辆,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属无证开采矿产品违法行为。为确定当事人李某某无证开采粘土的数量,2022年3月21日,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勘测单位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测。经勘测,确定当事人李某某无证开采粘土数量为497.40立方。
为确定矿产品粘土的市场价格,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价格鉴定机构,对矿产品粘土进行了市场价格认定,确定粘土的市场价格为每立方10元。
综上,当事人李某某存在无证开采矿产品粘土的违法行为,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案未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执行完毕。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根据李某某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处理结果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停止开采);
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现场未发现矿产品)和违法所得497.40立方×10元\m³=4974.00元,并处违法所得50%罚款,即:4974.00元×50%=2487.00元,两项合计7461.00元(大写:柒仟肆佰陆拾壹元整)。
四、案例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李某某违法行为,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其持有的采矿证已于2021年3月22日到期。但李某某一直认为该处采矿范围的土地和资源还属于自己所有,自以为其开采属合法开采,出售也属合法出售。当事人李某某2022年3月18日在吉木萨尔县(原祥顺砖厂)开采粘土的行为,属违法开采矿产品行为。由此可以看到,李某某对法律法规认识淡薄,不清楚违法后果。
(三)案例启示
1、造成本案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对辖区内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监管意识,发现了不知道制止,没有意识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没有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权限。二是该案中,开采粘土主要是周边城市缺少该种矿产品,相关城市领导没有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疏通管理,造成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不严和不到位,被动执法。
2、查处此类案件要解决的关键点或难点
自然资源的管理与监管,虽然多方协调沟通,但还是存在一家管,大家用的现状,特别是乡镇村,有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有时还存在自行私挖开采矿产品的问题。基层还普遍存在执法难,难执法的问题。
3、妥善解决类似案例的建议
一是法律的宣传还需进一步加强,要从底层做起,要从基层领导和干部做起,要从村一级做起。如何杜绝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建议要进一步加强乡镇一级责任落实。
二是建立完善乡镇一级执法队伍,要真正把发现的管不了,管的了的发现不了的状态扭转过来。使发现的要管起来,从村一级要把责任落实下去。从根源上扼制和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是建议将无证开采矿产品和非法占地行为与公安部门协同管理,对无证开采和非法占地建议按照偷盗行为,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由公安部门按照偷盗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等措施,以此杜绝无证开采和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发生。
吉木萨尔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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