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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5年12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发布日期: 2025-12-01 16:11:49 来源: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2025年12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备注
1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姜某320321********20217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5〕26号非法占地2020年4月至9月,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养护有限公司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泰矿路北侧,未经批准擅自占地修建商砼拌合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依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罚款1、责令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29362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非法占用29362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146810元(壹拾肆万陆仟捌佰壹拾元整)
14.682025.11.21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2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某430902********5046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5〕23号非法占地2020年4月至10月,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泰矿路北侧,未经批准擅自占地修建商砼拌合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依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罚款1、责令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28459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非法占用28459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142295元(壹拾肆万贰仟贰佰玖拾伍元整)
14.232025.11.21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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