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自然资源局7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7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个人 | 任某 | 身份证 | 652 301 *** *** *** 000 | 昌市自然资罚(矿)字〔2024〕1号 | 无证开采 | 任某未经依法审批,2024年4月29日擅自在昌吉市佃坝镇东沟村采挖砂石资源,经勘测单位实地勘测并出具《砂石方量测量计算报告》采坑挖方量为580立方米,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580立方米砂石原料总价值为1740元(每立方米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 行政 | 罚款 | 1、责令任元刚停止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违法所得1740元(580立方米*3元/立方米=1740元); 3、处以无证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20%的罚款348元(1740元*20%=348元)。罚没款合计2088元(1740元+348元),大写金额:贰仟零捌拾捌元整。 | 罚款0.0348;没收非法财物0.174 | 2024年7月29日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
2 | 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戴某 | 身份证 | 650 106 *** *** *** 058 | 昌市自然资罚(矿)字〔2024〕4号 | 越界开采 | 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审批,于2023年10月在矿区限采标高以下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经勘测在限采标高以下开采砂石资源5500立方米,经价格中心认定每立方米价格为3元,总计矿产品价值165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 | 罚款 | 1、责令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违法所得16500元(5500立方米*3元/立方米=16500元);3、处以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10%的罚款1650元(16500元*10%=1650元)。罚没款合计18150元(16500元+1650元),大写金额:壹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 | 罚款0.165;没收非法财物1.8 | 2024年7月29日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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