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自然资源局7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7-25 18:14:27 来源: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7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备注
1个人任某身份证652
301
***
***
***
000
昌市自然资罚(矿)字〔2024〕1号无证开采任某未经依法审批,2024年4月29日擅自在昌吉市佃坝镇东沟村采挖砂石资源,经勘测单位实地勘测并出具《砂石方量测量计算报告》采坑挖方量为580立方米,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580立方米砂石原料总价值为1740元(每立方米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 行政
罚款1、责令任元刚停止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违法所得1740元(580立方米*3元/立方米=1740元);
3、处以无证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20%的罚款348元(1740元*20%=348元)。罚没款合计2088元(1740元+348元),大写金额:贰仟零捌拾捌元整。
罚款0.0348;没收非法财物0.1742024年7月29日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2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戴某身份证650
106
***
***
***
058
昌市自然资罚(矿)字〔2024〕4号越界开采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审批,于2023年10月在矿区限采标高以下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经勘测在限采标高以下开采砂石资源5500立方米,经价格中心认定每立方米价格为3元,总计矿产品价值16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罚款1、责令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违法所得16500元(5500立方米*3元/立方米=16500元);3、处以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10%的罚款1650元(16500元*10%=1650元)。罚没款合计18150元(16500元+1650元),大写金额:壹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罚款0.165;没收非法财物1.82024年7月29日昌吉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