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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无证开采砂石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1-10-01 11:16:5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1日下午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在玛电灰坝、西调渠南侧的采坑内有一台挖机和三台翻斗车正在挖运戈壁料。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现场的挖机和翻斗车。经调查,XXX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承建玛纳斯县环城路项目后,于2020年3月与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由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路基施工,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玛纳斯县玛电三期灰坝、东水西调渠南侧的采坑内无证开采砂石资源,用于修建该项目施工便道和部分路基。经委托昌吉市地质矿产监测服务中心进行实地勘测,无证开采砂石资源量为5086.93立方米(8元/立方米),违法所得计40695.44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查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自然资源局案件会审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40695.44元,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20347.72元,两项共计61043.16元 ;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60日内对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的地质环境完成恢复治理。4月24日当事人及时缴纳了罚款,但因地质环境恢复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违法企业借故推脱迟迟不肯履行。鉴于以上情况,大队及时向项目业主单位玛纳斯县交通运输局、项目承建单位XX局送达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的函》,要求共同配合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采坑的恢复治理工作,在相关单位的积极配合下,该违法企业完成了对采坑的回填治理工作,当年11月案件顺利结案。

三、办案体会

1、加大法律宣传工作力度,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要进一步教育干部群众知识,懂法、守法、依法利用保护矿产资源,这是做好执法工作,减少违法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

2、狠抓预防,着力把握执法的主动权,就是要有强烈的预防观念,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真正贯彻落实好“防查结合,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

3、强化行政执法手段,提高执法过程中处置事态的能力,如查封扣押机械设备和拆除设备等,以便防止边查边违法,由于从发现制止到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再到强制执行,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若当事人不合作,会造成案情复杂化规模扩大,降低了行政处罚的效率。

4、运用好抄告、报告等手段,及时将案情通告相关部门,借助行业监管部门的力量,督促违法当事人积极履行处罚决定。

玛纳斯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202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