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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16 11:24:17 来源:昌吉州人社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一、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作为引进、培育博士后人才的平台载体,在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区博士后工作启动于2000年,从无到有历经22发展,已设立30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45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39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61个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通过招收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聚集我区关键产业发展领域、重点学科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转化,为我区培养了一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科技人才,有效促进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和产学研结合水平,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人才智力支撑。

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和企业技术创新中作用,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允许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2013年,自治区制定下发《关于建立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自治区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25号),启动了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评选工作。截至目前,自治区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共设有61家,作为自治区级博士后创新平台,在人才引进培养、科技创新转化、平台培育孵化等方面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博士后工作体系,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推动我区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8号),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

3.《关于建立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自治区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25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8号)。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0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介绍制定依据、创新实践基地定义和制定原则。

第二章服务管理机构。共3条。主要明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部门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共3条。明确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条件、程序等。

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与培养。共12条。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方式、程序、工作要求;明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各环节中的职责、义务;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长和开展科技交流合作等方面有关规定及办理出站、落户、就业等方面服务内容。

第五章服务管理。共7条。强调地(州、市)人社部门、区直主管部门在推动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方面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创新实践基地撤销资格、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情形管理规定;明确办理创新实践基地更名、注销、评估考核等各环节的服务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实施时间及废止文件。

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