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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3-02-14 11:22:59 来源:昌吉州人社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一、政策背景

《社会保险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并专章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九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社保基金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监督,是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保基金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保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的一项重要任务。2022年7月11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要求各省制定实施细则。为落实国家要求,维护我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提供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

4.《关于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的函》(人社监管局便函〔2022〕30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细则》(新劳社字〔2OO3〕31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7.《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奖励工作细则》(新医保办〔2022〕11号)

    8.《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2021〕4号)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六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1-8条)总则。

第二章(9-16条)奖励条件。

第三章(17-18条)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和举报查处主体。

第四章(19-20条)奖励发放程序。

第五章(21-24条)监督管理。

第六章( 25条)附则。

四、政策亮点

   (一)奖励对象:“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明确指出,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考虑到“内鬼”作案是当前社保基金管理的主要风险,有价值的举报线索绝大部分来自人社系统内部,《细则》将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纳入了举报奖励范围。同时,为防范道德风险,将负有社保基金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排除在举报奖励范围之外,并明确对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奖励标准:举报奖励采取分段叠加累积法和最高上限定额法相结合进行计算发放,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优势在于根据案件情况更精准的掌握涉案基金和奖金发放之间的比例关系,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最大化发挥激励作用。

(三)受理渠道:畅通举报受理渠道是做好举报奖励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细则》统筹做好举报受理方式、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考虑,扩充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等举报渠道,确保举报受理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