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受理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申请人申请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被申请人登记注册信息资料复印件;
(四)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与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集体争议除以上材料外,还可以推举三至五名申请人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并提交《申请人推举代表书》《申请人仲裁请求明细表》,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并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证明、委托代理免收费协议、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代理合同等。立案人员应当审查受委托人是否符合代理资格。
三、用人单位申请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
(四)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五)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与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附件1:仲裁申请书
附件2:授权委托书
附件3:法定代表人
附件4:送达地址确认书
上一篇: 关于开展2020年度劳...
下一篇: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