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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自治州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11 16:32:3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3/2015-000065 信息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5-09-11
文  号: 昌州人社发〔2015〕12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降低自治州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自2015101日起将自治州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降低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各县市要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我们将根据自治州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费率。

附件:《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69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201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