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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工勤技能人员跨类别转岗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4-14 17:08:2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3/2015-000028 信息分类: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5-04-14
文  号: 昌州人社〔2013〕6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工勤技能人员跨类别转岗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州工勤技能人员跨类别转岗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昌吉州事业单位职员岗位聘任管理办法》(昌州党办〔200862号)、《关于印发昌吉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办法和昌吉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817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昌州事改字〔20101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勤技能人员跨类别转岗是指已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勤技能人员,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从工勤技能岗位转聘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转换流动。

第三条工勤技能人员跨类别转岗坚持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从严控制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及要求,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工勤技能人员转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实施方案中有相应空岗,且转岗人员符合相应岗位聘任条件;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在本行业内获得县级及以上特殊奖励的可适当放宽学历;

(三)距拟转聘岗位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满十年及以上;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具有良好的品行,转岗前三年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从事拟转聘岗位工作满两年;

(六)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须取得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转聘到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准入资格。

第五条工勤技能人员转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聘任条件,由本人申请,全体职工民主推荐,经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全体职工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原岗位、拟转聘岗位及举报电话等情况。

(二)转岗人员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转聘岗位审批表,并附个人从事拟转聘岗位工作的述职报告,由单位将聘用人员转聘岗位审批表、工勤技能岗位跨类别转岗人员花名册、聘用人员审批花名册(转岗前已聘人员认定花名册)、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实施方案、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手册、转岗公示结果、编制管理手册、转岗人员人事档案、工资档案、毕业证书、身份证、工勤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复审通过后,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须将相关材料汇总,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三)通过资格审查且公示无异议的拟转岗人员,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考试。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对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且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予免考。

(四)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转岗考试合格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者,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文件,办理聘任手续。

第六条工勤技能人员转聘管理岗位的,首次聘任时,只能聘任到九级及以下职员岗位;工勤技能人员转聘专业技术岗位的,首次聘任时,只能聘任到专业技术各层级最低等级(分别为初级十三级、十二级,中级十级,高级七级)。

第七条转岗人员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并按退休时所聘岗位执行有关退休政策。

第八条每年5月、6月为转岗材料受理时间。本暂行办法中其他内容涉及的时间,均以当年51日为截止日期。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