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23/2015-000061 | 信息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5-03-13 |
文 号: | 昌州人社发〔2015〕3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支付标准的通知 |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昌吉州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3日
昌吉州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
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
一、统筹地区内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发生工伤,工伤部位旧伤复发或者患职业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就医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30元/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病历记载的实际住院天数×30元/天。
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一)交通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不论其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最高按照乘坐普通火车硬卧的价格标准凭票报销;无火车硬卧的价格标准参考,以其它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凭票实报实销。
(二)住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确因等待就医需要住宿的,疆内就医的,按照不高于100元/日/人的标准,凭票报销;疆外就医的,按照不高于120元/日/人的标准,凭票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每日伙食补助费与在统筹地区内住院补助标准相同。伙食补助费=(住院病历记载的实际住院天数+途中天数和住宿天数)×30元/天。
三、其它事项
(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要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外出治疗。伤情紧急无法履行审核手续的,参保单位应于工伤职工外出治疗的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二)工伤职工长期居住地在统筹地区以外,报经办机构同意在长期居住地治疗工伤的,不报销外出就医的交通和住宿补助费用。到长期居住地所在省辖市以外治疗工伤的,按上述标准支付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和食宿费。
(三)因工外出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在当地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属于外出就医情形,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交通和食宿费用。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工出差规定办理。
(四)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由于路途远、住院床位紧张等因素,无法及时办理入院手续的,给予一定的住院等待期。住院等待期住宿天数一般限定为:疆内就医,每次住宿天数不超过2天;疆外就医,每次住宿天数不超过4天。住宿天数超出部分,费用不予报销。
(五)病情特殊,报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但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按规定报销交通、食宿费用,不住院治疗工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六)公共交通工具指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不包括飞机、高铁列车、出租小汽车。
(七)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伙食补助费及交通、食宿费用:
1.未办理赴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审核手续的;
2.在统筹地区内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未按审核手续办理治疗的;
3.达到出院指征应该出院而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
4.住院治疗非工伤导致的疾病的;
5.进行工伤康复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符合本支付标准第一、第二条规定的各项费用,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费用报销只限工伤职工本人,不含其他人员。
(九)自治州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本支付标准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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