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21/2016-000022 | 信息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6-01-04 |
| 文 号: | 昌州财购字〔2015〕2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转发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各县(市)财政局,昌吉州各委、办、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财购【2015】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已完成网上注册并有意在我州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不在本地的,在从事政府采购业务前必须到昌吉州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进行备案登记,提供代理机构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资质等相关资料,并在本地设立经营机构,便于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时间确定一个工作日前将评审项目招标文件送达昌吉州政府采购办,并说明供应商参与投标情况,存在问题和潜在的风险,采购办按照招标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2016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新财购【2015】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时计发专家劳务报酬,不得按量或分段计发,除从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按规定获取相应的评审劳动报酬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给评审专家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专家的名义发放劳务报酬或监督费,包括采购单位委派评标人员。
上一篇: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
下一篇: 关于2016年度会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