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昌吉州第二中学户外LED电子屏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索 引 号: | 000021/2015-000116 | 信息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5-08-03 |
文 号: | 昌州财购函[2015]0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对昌吉州第二中学户外LED电子屏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
新疆智汇物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对贵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递交的“关于昌吉州第二中学户外LED电子屏采购项目的投诉函”现做如下处理决定:
-、针对贵公司提出:“中标单位乌鲁木齐睿德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压铸铝制租赁箱体样品的投标商在技术方面不合格”的问题,我们根据昌吉州第二中学户外LED电子屏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审查,在招标文件第六页第三部分投标说明第一章对投标方的资质要求说明规定:第九条为投标时的评审条件,如果缺项将影响得分;在招标文件第五十五页(十八)评分表的技术部分评分分为六项,因乌鲁木齐睿德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压铸铝制租赁箱体样品此项未得分。
二、对提出压铸铝制租赁箱体LED显示屏和铁质防水箱体LED显示屏在本质上有很大区别,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是压铸铝制租赁箱体LED显示屏。
三、压铸铝制租赁箱体只是技术部分其中一项,按招标文件规定不做为技术部分的否决项。故经财政部门审查和专家反复论证后决定:对贵公司所投诉问题不予支持。
四、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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