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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昌政采决〔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11-20 17:55:06 来源:昌吉州财政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政采决〔2025〕1号

一、项目编号:CJZFCG-GK-2025039-2

二、项目名称:昌吉州社会保险中心昌吉州工伤预防项目(标项一:昌吉州工伤预防培训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天欣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1805室

法定代表人: 李  未          电话:133****3378

授权代表人:王颜诚         电话:133****1630

被投诉人1:昌吉州社会保险中心

地址:昌吉市兴昌北路475号

被投诉人2: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昌吉市宁边西路23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苏天欣安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5年9月12日就昌吉州社会保险中心昌吉州工伤预防项目(标项一:昌吉州工伤预防培训项目)(三次)”(采购文件编号:CJZFCG-GK-2025039-2)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5年10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本机关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等相关当事人,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设置不合理,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本项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实,该项目采购核心需求是提升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等高危行业劳动者工伤预防意识与技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根据《关于做好自治区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54 号)明确要求工伤预防项目供应商应“依法具备相应培训条件”;《自治区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新人社函 [2023] 362 号)提出鼓励专业培训机构参与;该项目旨在通过提高参加工伤预防培训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作为培训核心要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活动的机构须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采购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综上,该项目 “办学许可证”的设置要求基于采购单位工伤预防培训专业性需求进行匹配,投诉人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无法直接证明采购人设置的“办学许可证”属于法律禁止性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规定,该项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依法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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