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政采决〔2024〕9号
一、项目编号:CJZFCG-CS-2024009-2
二、项目名称:昌吉州公安局全州车管部门基础耗材采购项目(标项一:固封装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致泰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山街333号1#厂房1室
法定代表人:吴联铤 电话:15728009336
被投诉人1:昌吉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昌吉市宁边西路与世纪大道交汇处
被投诉人2:昌吉州公安局
地址:昌吉市北外环西路1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新疆致泰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昌吉州公安局全州车管部门基础耗材采购项目(标项一:固封装置)二次(项目编号:CJZFCG-CS-2024009-2)中标、成交候选人等事项向昌吉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了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已按政府采购投诉程序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受理。
经核查,在本项目开标过程二次报价时,投诉人误把“元”看成“万元”,将15万元报成15元进行报价,前后报价呈现较大差异,磋商小组评审后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磋商文件“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中“五、磋商程序”第26.2.3条的规定要求投诉人在评审期间就前述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说明和确认,便将投诉人报价评定为无效报价,在程序上处理不当。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本机关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该项目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明显过低,但磋商小组未按照上述规定要求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属于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的违规行为。
六、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该投诉事项成立,综合评审情况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磋商小组未按规定要求投诉人对有明显错误的内容进行说明确认的行为,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七、其他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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