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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7-18 19:08:13 来源:昌吉州财政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政采决〔2024〕3

一、项目编号:XJZG-采购【2024】-007

二、项目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污水站运维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昌吉英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昌吉市红星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电话:13565607288

委托代理人:张露         联系电话:13999556832

被投诉人1:新疆正格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南五工路和谐玫瑰园J座

被投诉人2: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

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1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63日就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污水站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JZG-采购【2024】-00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无良好的商业信誉

根据该项目中标单位新疆深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深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国家级网站上查询,该公司均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结合投诉人提交的“爱企查”系统记录的深科公司曾于2021年11月23日因涉税违法行为受到乌市税务局12630.5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及《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附件“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行政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均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在涉税违法方面进行了限定和要求,对应本次投诉关键词即为“较大数额罚款”、“重大税收违法”。而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在本次投诉中,中标单位深科公司曾受到涉税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仅为12630.5元,均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本机关于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本项目投诉人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