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S023/2024-00007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24 12:28:40 |
名 称 | 昌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财政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
来 源 | 昌吉市财政局 |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宏源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104团苜蓿沟北路2990号九鼎银座B区C5-45号商铺
二、基本情况
昌吉市某局发现你单位在参加投标昌吉市某局牛羊肉采购及配送项目(项目编号:2024-0322-182611)投标文件中(新AW0840、新AW1060、新AW0645、新AW1113)四辆车,提供的行驶证件为虚假资料,新疆宏源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新疆宏源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62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昌吉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昌吉市财政局非税专户,并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昌吉市财政局
开户行:国家金库昌吉市中心支库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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