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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7-10 17:39:58 来源:昌吉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CJS023/2024-000080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昌吉市财政局发文日期2024-07-09 19:07:30
名        称昌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昌吉市 财政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来        源昌吉市财政局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新疆天乐收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里木湖路597号
当事人2:新疆天科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里木湖路597号
当事人3、新疆天农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里木湖路597号
当事人4、新疆天山农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里木湖路597号
二、基本情况
昌吉市审计局在对昌吉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发现,投标的9家供应商中你4家公司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涉嫌“围标串标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新疆天乐收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科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农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山农信有限责任公司,每个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73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昌吉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没收新疆天乐收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收入52000元。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昌吉市财政局国家金库昌吉市中心支库,并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昌吉市财政局
开户行:国家金库昌吉市中心支库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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