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政采决〔2024〕1号
一、项目编号:XJGE-2023-1122-CG-001
二、项目名称:昌吉州州直卫生健康医疗系统(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2023年度第三批医疗设备“优势专科”设备采购项目(国产)第一包:手术动力系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新创博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泗白路
被投诉人1: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
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97号
被投诉人2:新疆国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青年南路73号小区青年壹号大厦1栋A座13层13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1月23日就昌吉州州直卫生健康医疗系统(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2023年度第三批医疗设备“优势专科”设备采购项目(国产)第一包:手术动力系统(采购编号:XJGE-2023-1122-CG-00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公司新疆兴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3: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投诉事项4:复审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本机关于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本项目投诉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事项3与投诉事项4为同一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其他技术指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判定评审意见无效,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吉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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