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CJZ027/2020-000042 | 信息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03 |
文 号: | 昌州财罚【2020】0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被处罚人:新疆新诚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纪元广场(新疆财富中心)写字楼十七层B-1701号
法定代表人:朱昱龙,职务:总经理
一、违法事实
我局在调查北京赛博凌云科贸有限公司投诉新疆新诚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过程中,要求新疆新诚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开标、评标过程的电子录像,因其设备存储损坏无法提供开标、评标电子录像,新疆新诚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笔录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摄像设备维修票据及证明
二、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责令新疆新诚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罚款,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上交国库(昌吉州中心支库103050199)。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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