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7/2020-000043 | 信息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03 |
文 号: | 昌州财罚【2020】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被处罚人1:何润生
职务: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工程师
被处罚人2:孟宪锋
职务:昌吉学院 高级实验师
被处罚人3:朱燕梅
职务:新疆昌吉州第二中学 其他
被处罚人4:苏文龙
职务:昌吉州人民医院 工程师
被处罚人5:周延
职务:昌吉回族自治州纤维检验所
一、违法事实情况
我局在2020年5月8日收到北京赛博凌云科贸有限公司递交的《昌吉回族自治州纤维检验所HVI棉花大容量快速测试仪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书》。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在调查投诉情况期间发现,评标委员会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上述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笔录5份
2.商务技术标评审表5份
3.商务技术标评审意见表5份
二、处理决定
1.评审委员会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根据此条款,评标委员会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请评标委员会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交还新疆新诚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由财政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在决定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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