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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就业政策
发布日期: 2017-12-20 11:41:0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一、就业专项资金

就业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和“能力建设补助”两类支出。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及一次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地要全面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实名登记制,培训人员相关信息要及时录入新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新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职业培训数据审核拨付职业培训补贴。

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期限可延长到24个月。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 业能力证书(未开展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职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创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培训类型、培训层次、培训课时和培训成本据实核算,最高不超过1800/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400/人次。创业培训补贴不超过1250/人,当地培训成本核定在1250元以下的,按实际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高校在校学生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600/人。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000元。高技能人才培训中,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国家一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人;技师职业资格(国家二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200/人;高级职业资格(国家三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人。纺织服装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专项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执行。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当年自治区专项职业培训实施方案确定。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技能人才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再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超过160/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考核鉴定补贴不超过40/职业(工种)。

3.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在社会保险缴费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纺织服装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自治区纺织服装社保补贴管理办法执行。各地根据实际,可按季或按年审核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给予补贴。

2)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3)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4)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5)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6)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7)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8)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和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病残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

5.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校应届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从就业资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6.求职创业补贴。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同等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由毕业生所在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7.就业援助金。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的社区就业援助金用于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各地根据当地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和创业实体规模,制定公布分档补贴办法,就业援助金发放后不得要求归还。

8.自主创业补贴。在校及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9.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

(二)能力建设补助。

1.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5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经就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中介结构或劳务经纪人,对成功介绍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给予5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与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奖代补资金重复申领。

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41号)的规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奖代补资金

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奖励对象为成功实现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的各级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输出经纪人等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劳务输出机构”)。

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从事劳务输出工作的劳务输出机构在劳务输出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奖励条件: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务输出机构可给予奖励:

1.劳务输出机构实现农业富余劳动力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含兵团和团场)、内地、国外就业并从事合法职业的。

2.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中: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也可作为依据)。

3.被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工资收入不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农牧民收入明显提高的。

奖励标准:

(一)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10元给予奖励;

2.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给予奖励;

3.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30元给予奖励;

4.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40元给予奖励。

(二)成功转移到内地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给予奖励;

2.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40元给予奖励;

3.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60元给予奖励;

4.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80元给予奖励。

(三)成功转移到国外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60元给予奖励;

2.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90元给予奖励;

3.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120元给予奖励。

截至目前,拨付就业专项资金13917.7万元,其中:2017年中央、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11056万元,2017年自治区本级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促进就业专项资150元,2016年就业专项资金1395.97万元,2016年自治区本级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促进就业专项资923万元,2016年自治州从失业保险金提取就业专项资金392.73万元。